緊急救護辦法 第17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