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10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