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內政部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之建築物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建築許可申請時,發現有妨礙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之虞,應送內政部審核,經認定確有妨礙之情形者,內政部應於收受建築許可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起造人進行協商,提出改善方案,或同意內政部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