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補償費得採一次全部或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首期給付,至遲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