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