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