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一、總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三歲以下。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中隊及分隊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