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二次為限。但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聘期以在臺合法居留為限。前項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