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3條 法規: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