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申請人應檢附變更前後圖說及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該機構書面審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