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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公司統一編號。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登錄機構名稱及地址。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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