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型式認可作業: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二、實施試驗:(一)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機構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會同實施試驗。(二)登錄機構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但申請人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者,登錄機構得逕依所提資料文件審查,免予實施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