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