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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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