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3條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