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43-2條 法規:消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3-2條 各級消防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二、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