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42-1條 法規:消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2-1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