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二、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書。五、依審查通過之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確實執行檢修業務。六、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檢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