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及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需求。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師資及課程。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