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內,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僱用、解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僱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二、解聘、資遣、離職或退休: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三、其他異動情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