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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次事故: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保險期間內累計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專業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專業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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