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