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