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