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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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