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