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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1條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
- 第62條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
- 第63條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
- 第64條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 第65條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一、出…
- 第66條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離開距離(㎜)│…
- 第68條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二、車輛停駐場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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