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設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18條
第四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設備
第218條
第四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設備
第21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