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7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港務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二、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主管職務。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四、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