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5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縣(市)消防局局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現任或曾任消防機關(構)警監四階以上主管職務。二、現任或曾任消防機關(構)警監四階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三、現任消防機關(構)科長,並曾任直轄市消防局中隊長,或縣市消防局大隊長,或特種搜救隊中隊長,或港務消防大隊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