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3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同職序職務。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