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2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72條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前項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二十公里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