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1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71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應設置儲存場所。但販賣場所設有容器保管室者,不在此限。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所屬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除販賣場所依第七十三條規定外,應於儲存場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