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一、壓縮氣體儲槽:Q=(10P+1)×V1二、液化氣體儲槽:W=C1×w×V2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2算式中:Q: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立方公尺)值。
P: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時之最高灌裝壓力(單位:百萬巴斯卡Mpa)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立方公尺)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公升)值。
W: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公斤)值。
W: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值。
C1:0.9(在低溫儲槽,為對應其內容積之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容積比之值)C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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