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0條本章所稱儲槽,係指固定於地盤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 第61條本章所稱容器,係指純供灌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 第62條本章所稱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可燃性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 第63條本章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一、壓縮氣體儲槽:Q=(10P+1)×V1二、…
- 第64條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
- 第65條本章所稱之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如下:一、第一類保護物係指下列場所:(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
- 第66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 第67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 第68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
- 第69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販賣場所:(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二)建築…
- 第69-1條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
- 第70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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