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物品)製造之作業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