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
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A型、B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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