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二、第二類:易燃固體。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