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及乙烷。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壓縮乙炔氣。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