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
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五、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六、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七、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八、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注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二)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三)應設置管閥或加蓋。
(四)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九、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十、儲槽之排水管應設在槽壁。
但排水管與儲槽之連接部分,於發生地震或地盤下陷時,無受損之虞者,得設在儲槽底部。
十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十二、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十三、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十四、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十五、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十六、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十七、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七十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設置前項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及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二、儲槽專用室之窗戶,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引用本條的條文(3)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
-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 第29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二、第四類公共危險…
- 第30條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
- 第31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之硫磺,放置於地面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依前條…
- 第3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儲槽之…
- 第34條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
- 第35條室內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其幫浦設備位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以外之場所時:(…
- 第36條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
-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側板外壁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二、儲存液體…
- 第38條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
- 第39條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