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7條 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一、原因事實消失者。二、蒐集目的達成者。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