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三、蒐集資料之項目。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