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二、保密作為。三、狀況之處置。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