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6條 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