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2條 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