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0條 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前項資料經研判認為可信,且具證據價值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資料欠詳盡者,應告知繼續蒐集;必要時,應予適當之指導。二、資料足資證明特定人有危害或犯罪行為者,應依法處理。第一項資料經研判認為不可信者,依前條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