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母法 第18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一般行政人員,指主計、人事、文書、庶務及其他非執行警察勤務而依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薦、委任人員及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人員。所稱技術人員,指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職務之人員。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指除其俸給、考績應與任用資格配合,適用各相關法規外,得依本條例有關事項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一般行政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