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7-2條 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母法 第17-2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退休、撫卹案件,應由服務機關檢具相關文件及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之事實審核證明,循行政程序彙轉銓敘部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