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3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