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廠商於輸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後,有正當理由須復運輸入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輸出許可文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輸入許可;原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廠商完成前項輸入後,應通知原許可機關查驗,並應於收受前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許可及完成輸出。但不得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