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廠商輸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前,應持原許可機關之查驗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辦理通關;並於完成放行輸出之翌日起七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副本,送原許可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